一、项目编号:QZGS-GK-******(2)
二、项目名称:常山县同弓乡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旅创业中心及周边配套项目(厨房设备)(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4-09-1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五星村组79-1号
被投诉人 1 :******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通衢路5号中国(衢州)网红星耀城2号楼306-1室
被投诉人 2 :******人民政府
地址:衢州市常山县钳何线与X513交叉路口往西南约220米
相关供应商:
地址:******街道和睦村16组水西1-1号128室
五、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常山县同弓乡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旅创业中心及周边配套项目(厨房设备)(二次)(编号:QZGS-GK-******(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更多具体内容与图片详见附件)
经本机关查明:
(一).常山县同弓乡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旅创业中心及周边配套项目(厨房设备************人民政府委托,2024年9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项目总预算947000元,最高限价947000元。20******有限公司,成交价501521元,2024年10月25日签订采购合同,在收到投诉书时合同已经履行。2024年10月26日投诉人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书面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管理局的回复。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投诉人所提供的“本项目启动箱”是属于投诉人所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中的“成套电力开关设备”还是被投诉人所指的属于机电式接触箱和电动机起动器启动器(含电动机保护器)(0304)中的变频“电动机起动器启动器”;,如属于成套电力开关设备,则其“生产、销售”行为须获得CCC认证才能生产销售,如属于变频电动机起动器启动器,则其“生产、销售”行为无须获得CCC认证就可应能生产******************************有限公司两家认证机构进行咨询,两家机构均认为被投诉人所提供的“本项目启动箱”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无须进行强制性认证。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在有效期内未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或行政监管******有限公司出品的没有取得国家强制认证的非法产品——启动箱参与投标,属于典型的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标”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2020年7月9日答复留言(留言编号:2987-******),问:招标文件将3C证书强制认证的证书核查放到产品验收环节是否不当?现场查询到相关产品没有3C证书,能不能以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为由否决该投标人?答: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供应商在交付验收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财政部答复精神也不支持投诉人的相关主张。
本机关决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常山县同弓乡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旅创业中心及周边配套项目(厨房设备)(二次)(编号:QZGS-GK-******(2)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1月14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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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财执法〔2025〕1号--同弓现代产业园.pdf (4.0 M)